熊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后自杀,主张死亡赔偿金二审获得支持。
来源:熊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1309

【案情简介】

王某生前曾担任村干部,离职后打工谋生。2019年王某乘车途中发生事故,致肋骨骨折、胸椎骨折等。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自缢身亡。家人十分悲痛,找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熊少华律师代理诉讼,向相关肇事方主张赔偿。

案件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受害人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发生必然产生结果,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被告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确认王某的死亡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仅支持了王某生前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等部分赔偿项目,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征求王某家人意见后,熊少华律师就本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观点】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具有复杂性,在一因一果之外,大量存在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以及小因大果、大因小果等多种现象,更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内因与外因、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物质因果、精神因果、必然因果、偶然因果等复杂情形。

认定因果关系应当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如自然因素或受害人自身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交通事故不会必然导致王某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故本起交通事故并不构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则应根据王某生前状态、本起交通事故对其生前状态的影响以及医学常识综合进行判断。

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生前担任过村干部,事发前打工是家中顶梁柱。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体和心理长时间承受打击是正常人难以体会的。交通事故受伤后不仅不能工作,还需要家庭护理和照料,使家庭收入减少经济恶化。这些连锁反应带来的不良刺激,必然导致其觉得拖累家人压力过大而自杀。

当前,“诱因责任理论”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所采用。这种学说强调,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可能性”和“诱发性”,只要在查明案件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就可以确定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据此,本案交通事故是王某死亡后果的重要原因,两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肇事方应当对其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办理结果】

赢在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一审判决作出变更,认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对王某家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予以了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因果关系复杂,缺乏先例可循,除了需要主办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更需要律师具有精准的判断能力,敢于思维擅于思索,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开辟出一条符合法理、情理、事理的新路,最终还需要律师认真负责,擅于说理,赢得法官的认同和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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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少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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